山东省对于“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一些规定

renwenyishuadmin 提交于 周三, 2018/06/13 -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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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特性,对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划定禁止生产区,列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可以生产对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和改善作用的农产品。
  

因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造成农产品生产者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