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政
参议会是抗日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形式,陕甘宁边区通过民主选举,先后建立边区、县(区)、乡三级参议会及政府机构。在各级参议会中均有女参议员。
在第一届参议会选举中,路志亮、高敏珍、冯兰英、刘桂珍、刘生云、郗桂英六名妇女被选为边区级参议员,其中路志亮被选为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刘生云被选为东一区区长。在第二届参议会选举中,郗桂英、宁志明、曹相如、郭玉兰、马娴卿、杨芝芳、白锋悟、邵清华、白飞娥、折聚英、杨桂曲、康秀英、尤香斋、路志亮、郝明珠、白茜、张琴秋等17名妇女被选为边区级参议员。24岁的女青年邵清华被选为安塞县县长。21岁的女青年乔桂英被选为延安县东一区第一乡乡长。全边区有2005名妇女当选为乡一级参议员;167名妇女当选为县一级参议员;17名妇女当选为边区级参议员。
第一届参议会后,边区政府对提高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地位更加重视,于1939年3月4日发出通令,要求各级政府、部队、学校、团体在今后的各级参议会的选举中,“应尽可能达到妇女参议员占25%之提议。同时各机关职员也要尽可能吸收妇女参加,以资保证妇女参加的权利。至各机关、团体、学校之女职员和学生,从3月份起按月酌加津贴二角”。这个通令在全边区得到贯彻执行,因此第二届参议会中各级女参议员数较之第一届参议会有较大的增加。当选的女参议员,大部分是妇运干部和农妇。
司法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1月17日至2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以及铲除和杜绝汉奸、土匪,扩大地方武装和统一战线,发展经济、教育等12件重要提案。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由于边区政府实行自治政策,所以辖区内的司法较多根据自治原则制定,很少使用中华民国国家颁布的各方面法律。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之”;边区参议会之职权:“选举边区政府主席、边区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委员;批准关于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各项计划”等。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在选举区域内,如有少数民族……其人数……有法定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者,单独进行该民族居民之选举,得选出正式议员一人。”
妇女方面:从1939年起,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陕甘宁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1942年颁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3年颁布《陕甘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以及1944年颁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稽查毒品和禁毒方面:有1941年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1942年1月颁布《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1942年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查禁鸦片烟苗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再申禁种鸦片烟苗的命令》、《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彻底铲除鸦片的快邮代电》《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修正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禁止吸毒事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加强缉私工作的命令》;1945年5月1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等。
军队
陕甘宁边区的武装力量,包括八路军留
守部队、边区保安队和地方非正规武装三部分。八路军后方留守处 (1937年9月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成立),由115师、120师、129师的部分部队组成,共约9000余人,主任肖劲光,担负保卫边区和中国共产党中央的双重任务。地方非正规武装,包括保安队、自卫军两部分,1938年底人数有224000人,配合留守部队保卫边区。边区保安司令部(1937年10月由红军游击队改编成立),下辖十多个保安大队,司令员高岗、副司令员周兴。
经济
财政来源
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和八路军、新四军的财政开支,大部分来源于国民政府调拨以及华侨、国际友人的捐赠。1938年,外援占边区经济总收入的51.6%(50%-85%)。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特别是从1940年起,国民政府不仅完全停发军饷,而且对陕甘宁边区实行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断绝边区的一切外援,陕甘宁边区的财政难以维持。非生产人口的增加是造成边区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非生产人员增加,购粮款大幅度增长,一度占年财政收入18.86%。边区政府连年赤字,医疗,生产等所需物品严重困乏。
外援:1937年至1940年外援金额及占当年财政收入比率为(法币):1937年,4563.9万元,占年财政收入77.20%;1938年,46.8万余元, 占年财政收入51.69%;1939年,566.4万余元,占年财政收入85.79%;1940 年,755 万余元,占年财政收入70%。
另一财政收入来源是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包括没收款、罚款、土地登记手续费等)。1939年税收65.8万余元;没收款9.5万余元;罚款近1.9万元,土地登记手续费0.37万元,杂项2万余元,总计占年财政收入的9.17 %。1940年税收196.4 万余元,企业盈余42.7万余元;公产收入0.5 万元,寒衣代金42.7万余元,罚款28.5万余元;杂项29.2万余元,总计占年财政收入24.87%。
在财政政策上,第一,由于中共和边区政府对于1937年至1940年提出“力争外援,休养民力”的财政政策执行过于教条和机械,一味的依靠外援和国民政府所发给八路军的每月60万军饷,没有做发展经济、增加财源的长远打算,造成财政连年赤字。第二,边区经济落后,工商业基础薄弱,政府财源困乏。边区农业长期不能自给,抗战开始后,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增加了耕地面积,粮食产量有了提高,但没有给政府增加多少财源。抗战前边区没有工业,抗战开始后发展起来的工业也很薄弱。据统计,1940年边区共有公营工厂9家,工人434人,资金52.3万余元。生产合作社29个,社员1132人,股金13.5万元,产品种类300个,产值仅有2万元。 为了缓解财政的严重危机,1941年,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采取措施,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些措施是:调整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边区经济,增加税收,发行公债等。皖南事变后,边区政府为解决燃眉之急,制定独立自主、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财政原则。具体做法是,给各机关部队一部分生产资金让其各自经营以解决经费困难;大量开发食盐,发动群众驮运食盐出口,计划出口60万驮,其中6万驮为公盐,分配各县,由群众义务驮运;统一产销盐价,其收入归军委,作为军费和军委生产保证;发行建设救国公债618 万元;征收救国公粮20万石,公草2600万斤,解决人员和马匹粮草;禁止法币,发行边币1054万元。
税收
税收是1941年后边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税收种类有:
(一)农业税。农业税是边区政府要求农民交纳的救国公粮。1942年前是以摊派形式来完成,1943年开始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以每户人口平均收获细粮之多寡为标准分级累进。1941年至1945年农业税收入如下:1941年,20.1万余石;1942年,16.5万余石;1943年,18.4万余石;1944年,16万石;1945年,12.4万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