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化简介

renwenyishuadmin 提交于 周三, 2018/06/13 -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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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初所封的诸侯国是很多的,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苟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吕氏春秋·观世》又说:“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由此可见当时的封国是很多的,这些封国主要是周人的同姓,亲属和异姓有功之臣,以及古代帝王之后。同姓诸侯之诸侯是周公摄政后分封的,《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廊、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邦、郇,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当时的同姓分封远不止此,肯定要比这要多的多。另外,异姓主要是周人的亲戚或被征服归降的首领,还有如武王灭纣之时,“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等等(《史记·周本纪》)。

周的这种分封制既有血缘关系,也有政治关系,而后者是第一位的,这与纯血缘关系不同,应是周人的一种革新和进步。具体目的是为了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一级层层加强统治,明确上下,尊卑的臣属关系,不得逾越,形成了天子的绝对权威,各封国之君对周天子都要尽纳贡、朝见、出兵和救助王畿所发生的灾难等义务,各诸侯国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又不能完全自主,周天于是总统帅。正像《诗·小雅·北山》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由上而下的分封,较夏、商二代来说,一个统一的中国更为巩固,统一的文化更为发展,专制王权更加集中,这不能不说是周政治的一种跃进,而这种进步正是由这种分封制的变革实施带来的。

“礼”的定型

周公摄政后,除广泛实行分封宗法制外,同时在“制礼作乐”方面更为定型,为巩固分封制和西周统治阶级已取得的权利和地位,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这种具有等级性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即称为“礼”。“礼”与“仪”,“礼”与“乐”往往连用,所以亦称“礼仪”,“礼乐”如《诗·楚茨》:“礼仪卒度”。《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礼乐,德则也。”这里的“则”就是法则、制度。也就是说在一切生活中的行动必须按规定的礼节和仪式去作,不能超越“礼”所规定的范围,否则就是“僭礼”,要受到社会所唾弃的。它往往与刑、政并列,《礼记·乐记》云:“礼、乐、政、刑,其极一也。”它表现在婚丧、祭祀、朝聘、盟会等一系列活动上,都要按规定的“礼仪”办事,等级不同的阶层所享受的“礼乐”待遇也是不同的,其实质意义是为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即庶民是享受不到这些“礼乐”待遇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这种“礼乐”制度实质的描绘。如服命礼制规定:“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也,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胝(视也)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胝其命之■;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仪各眠其命之数。”(见《周礼·春宫·典命》)

总之,礼的名目繁多,号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札记·礼器》)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特权利益的反映,是奴隶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体现。

“乐”的形成

所谓“乐”,就是音乐,但又不是单纯的娱乐之乐,同样是当时的思想统治工具之一,亦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礼记·乐记》说:“礼以道其声,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同时“乐”与“礼”一样,也是不下庶人的,只能是统治阶级所享有,并有严格的等级区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有“乐”,规定:“大夫无故(谓灾患丧病)不彻悬(悬即乐器钟磬之属),士无故不彻琴瑟。”(见《礼记,曲礼下》)这里的彻“就是去掉的意思,这说明平常要经常演奏乐器。

同时天子,诸侯等各级用乐都不同,堂上堂下之乐也有别,如用编钟数就各有差异,(周礼·春宫·小胥》说:“正乐县(悬)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注: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这说明天子所用编钟可在四面悬挂,其余阶层按级差去其面数。

尽管“礼乐”是当时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政治工具,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从客观分析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无疑起到了巩固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对促进有关手工业的发展,如制玉工艺、制铜工艺、纺织工艺等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0年来出土的大量的考古实物已说明了这点。大批编钟的问世,为研究当时的音乐文化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证据,充分说明我国西周时期的乐舞文化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可以说西周的“礼乐”制度,为今后中国的封建礼乐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千年不变的模式。

孝与德伦理观的提出

“孝”与“德”的伦理观念,是从分封宗法制的需要提出来的,是为巩固分封宗法制度为目的的。殷人是十分迷信的,作任何事都要占卜请示神灵,而周人就不同了,虽然也讲天命,但周人把天神与祖先分离开了,这是一种创新,到西周后期甚至公开怀疑天神了,看到了人的作用,这当然是一种进步。周人总结了夏、商、周三代人事更迭的经验教训,认为周取代殷,商取代夏,是由于“天命”决定那些昏君要让位,真主要继承的规律,由天命转移到人事的结果,这说明周人已看到了人的能动作用,尽管这种人的能动作用没有脱离“天命”。

孝与德伦理观的体现

正因为如此,周人在探索人事怎样才能制约天命的问题时,除掉前面讲的分封宗法制、礼乐等一系列规定外,为保证这些制度的顺利实施,周人提出了“孝”与“德”的伦理思想。

周公在《康诰》、《君爽》、《酒诰》等训教中,多次强调对天不能全信,要看到人的作用,不要太迷信天命。《尚书·康诰》说:“天畏(威)裴(非)忱(诚),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又说:“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这是周公告诫卫康叔不要迷信天畏即天命,要注意“民情”,即使对殷人也要慎罚。周公和召公的谈话中专门就如何对待天命和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在《尚书·君爽)中说:“我亦不敢宁于上帝命,弗永远念天畏,越我民罔,尤违,惟人,在我后嗣子孙。大弗克恭上下,遏失前人光,在家不知天命不(丕)易,天难湛 (沈),乃其坠命。”“天不可信,我道惟宁(文)五德延,天不降庸释于文王受命。”这说明周公己提出了天命怀疑说,看到了“人”的能动作用,特别是下民的作用。夏杰、殷纣王之所以灭亡,不光是天命,而“民情”起了作用,所以要保持周王朝的统治,周公已看到了这点。

又如他在《酒诰》中也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威,自我民明威。”这里的“民监”、“民聪”、“民威”等都说明周公为什么要怀疑天命呢,正因为人民的力量能使国家兴亡,“天聪明”、“天明畏”都来源于“民聪明”、“民明威”。这是历史的教训,故周公谆谆教育其子孙要牢记这个教训,要重视民意。

周人把重民意高于重天命,这不能不说是当时的思想解放和突飞,也是周人提出“敬德”、“明德”、“民彝”、“孝悌”的理论指导原则,只有对民实行“敬德”、“明德”、“孝悌”的教育,才能维护统治权益,才能不违背天命。也就是说按照“德”和“孝”来要求统治者和被统治的人民,社会就能稳定,江山就可延年,否则就会像夏、殷那样伤失天命,导致王朝的灭亡。他在《康诰》中主张“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在(召诰》中说夏所以灭亡,殷所以灭亡,其原因是“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周之所以能灭殷,原因在文王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