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准
其三,“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周文化确立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行动理念,那就是以“和”为社会行动准则。史伯认为,周人的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这就是说,周人在婚姻上奉行同姓不婚的制度,必须聘娶异姓的女子为妻;周人在经济上反对闭关自守,实行与诸民族互通有无的贸易政策;周人在政治上反对一人独断专行,实行广纳贤才、广开言路的方针。历史资料证明,周人主动吸收夏人和殷人的文化,当然也保持周人自己的文化。通过吸收其他民族文化的精华,周人创造了一套使差异、矛持、对立达到和谐的礼乐制度。孔子称赞周人的礼乐制度“郁郁乎!文哉!”史伯将这一礼乐制度概括为“取和去同”的社会行动准则。“和”就是“以他平他”,即让相互差异、矛盾、对立的事物相结合,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和谐;“同”则是“以同裨同”,即排斥差异、矛盾、对立的事物的相互结合,只求同质事物的绝对同一。按照“和”的社会行动准则办事,就会不断有新事物产生,出现新效用,事物就会兴旺发达。相反,按照“同”去办事,就什么事情也办不成了。所以,周文化主张“取和去同”的社会行为准则。孔子将“和”规定为君子的一种美德:“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是君子的德行,“同甘共苦”是小人的德行。张载将“和”的思想发展为一种哲学准则:“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的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和乐,道之端乎!和则可大,乐则可久,天地之性,久大而已矣。”在张载看来,只有差异、矛盾、对立的和谐统一,才能真正建立大德大业,只有差异、矛盾、对立的和谐统一,才能保持事业长久不衰。
宝贵的遗产
总之,周文化是一种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原则、以“和”为社会行动准则的完整而协调的文化体系,是中国历史的轴心时代为中华民族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财富,至今仍有其巨大的精神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