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007 年11 月16 日)

renwenyishuadmin 提交于 周三, 2018/06/13 -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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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7 年11 月16 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 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实行计划生育30 多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党政军民的共同努力,我市连续15 年保持了低生育水平,全市累计少出生550 多万人口,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进程,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人口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一方面,人口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主要表现为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年龄人口规模持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偏离正常值,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等。另一方面,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压力巨大。我市是全省第一人口大市, “十一五”期间,预计年均出生人口10 万人以上,净增4 万人左右。同时,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违法生育现象比较严重;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另外,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干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政策不够配套,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人口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仍然居于重要位置。中央《决定》指出, “人口问题是始终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受人口数量这个分母影响,经济增长的成果相当一部分被新增人口消耗掉了;另一方面,代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子将越来越受到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制约。因此,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越来越重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人均意识和人口安全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第一国策”的重要位置来抓,切实把党政领导、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中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协调推进。

        二、新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4、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0 年末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070 万以内, 到2022 年前后全市总人口不突破1125 万实现零增长的奋斗目标, 为建设大临沂新临沂、和谐临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5、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要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双轨制”生育政策。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和管理,层层下达年度人口控制指导计划,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环情、孕情查访制度,提高综合避孕率。

        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加大信访直查力度,市设立计划生育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的立案查处等工作。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按征收标准的上限征收。对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持并完善常年有奖举报制度,对党员干部、富人、名人超生的,要依法依纪从重从严查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和媒体曝光。

        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继续深化 “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年” 活动,加强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做到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章立制、破解“十大难题”相结合,抓好计划生育责任人、管理服务平台、工资待遇落实等环节,努力实现村级队伍职业化、阵地标准化、管理合同化、服务系列化和工作制度化。

        6、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卫生部门牵头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推行由政府出资免费婚检及批准生育二孩育龄妇女孕前优生四项病毒监测,把好优生第一道关口。大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出生缺陷的预防和干预,由政府出资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以查环查孕为基础,以生殖健康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

        7、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贯彻《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深入开展 “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生育关怀、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努力减弱群众的性别偏好。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段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违法将终止妊娠类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8、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系。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公安、工商、劳动、城建、卫生、财政、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子女入托入学、医保、社保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登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重点人群实行合同管理和联系户制度,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在流动中超生和外出躲生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