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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县政权具有不可克服的弊端,那就是县政权实行的是“人治”政治。这就决定了县官为政只对君主及县官的上司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于是“国家的目的就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页)。其次,县官权力高度集中,也导致属下的不负责任。县官属僚权微位低,丧失责任心,严重扰乱县政管理。
从整个封建官僚系统来看,县官权力太小,表现为职、权、责不统一,影响其职责的完成。理想的政制应是官员的职、权、责相关联。在其位者必有其权,有其权者必负其责。县官在地方长官中权力最小,正如明末大思想家顾炎武所言“在所有的官员中,州县官拥有最小的权力”,大多数行政事务县官必须请示上司并取得同意,县官很少有灵活处理县政的权力。在其位而无其权,必然影响县官履行职责,“守令无权,而民之疾苦不闻于上,安望其致太平而延国命乎”(顾炎武《日知录》卷9)。值得注意的是,县官行使权力还常常受到上司身边各种人员的干扰和牵制。
最后,古代县政权本质上是维护君权的长治久安,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我国古代县官的职责“其要有三:曰息讼,薄赋,兴教而已”(陈宏谋《从政遗规》卷下),说明县政权作用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