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存在具有无限复杂的多样性和丰富多彩的运动形式;物质世界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时间与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物质运动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意识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人脑的反映特性,是物质在地球这一特定条件下经历了从无机物到生物、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从猿到人的漫长岁月的发展而产生的最高产物。劳动实践在从猿到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劳动实践使猿脑变成了具有抽象思维能力的人脑。人在劳动实践中改变自然界也改变人自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人的思维规律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发展过程中,经过亿万次重复而形成的对客观规律的自觉反映。意识和思维的内容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意识和思维存在的形式是语言,而语言的外壳则是由物质空气的震动产生的声音。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意识都不能离开物质而独立存在;物质却是存在于意识之外,可以为意识所反映,而又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存在。但是,“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147~148页)。物质和意识是对立的统一,它们统一于物质。统一的物质世界中原本没有意识,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产生于实践,它们的统一又在实践中实现。
马克思主义承认社会意识在社会存在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但又明确指出,社会意识归根结柢决定于社会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社会历史也是统一物质世界中的具有自身客观规律的运动形式,是物质运动的最高形式。
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运动的 统一的物质世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处在相互作用的普遍联系之中,都处在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永恒的过程之中。统一物分裂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对立面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是普遍联系的最本质的内容,同时又是事物自我发展的根本原因。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质与量是事物的两个相互联系的属性。一定的量规定一定的质,一定的质也规定一定的量。质变和量变是事物运动发展的两种基本形式。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事物在肯定自身存在的同时又包含着促使自身消亡的否定的方面,辩证的否定构成从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化。辩证的否定是对旧事物的既克服又保留,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肯定与否定是对立面的统一。肯定与否定的统一和斗争构成事物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
范畴是认识客观世界普遍联系之网的网上纽结,它以概念的形式反映了事物自身所包含的种种矛盾关系的各个侧面,是人对自然界认识的各个环节。物质与意识、运动与静止、时间与空间、斗争与统一、质与量、肯定与否定,以及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等等,这些范畴都是对立的统一。范畴可以帮助人们从事物的各个不同的侧面分析事物的矛盾,从而达到对事物的较全面的认识。
矛盾分析法是辩证法的根本方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商品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 “细胞” 入手,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一步步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发展的全过程。列宁指出这种方法是辩证法的研究方法。列宁对帝国主义的分析,毛泽东对中国革命问题的分析等,都是运用矛盾分析方法的范例。
认识是辩证过程 认识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认识的对象是普遍联系的、充满矛盾的、永恒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客观世界。认识的主体是物质世界自身发展的最高产物──人类。人类在自己的思维和意识中能够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思维和意识都是人脑的产物,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然界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因此,人脑的产物归根结柢亦即自然界的产物,并不同自然界的其他联系相矛盾。在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中包含着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原理,即世界可知性的原理。社会实践是对不可知论的最有力的驳斥。当人们能够根据某一客观过程所需要的条件使这一过程产生出来,并使它为人们的目的服务时,就证明了人们确实认识了这一过程。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劳动实践使猿脑变成了人脑,从而创造了认识的物质器官。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客观世界不能自然地满足人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为了生存和发展,人必须改造客观世界,而为了成功地改造世界必须正确地认识世界。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必须回到实践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实践又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和最后归宿。实践扩大了人们的视野,使人们接触和感知越来越多的现象,为认识提供了可能。只有通过改造客观事物的实践活动才能拨开笼罩在事物表面的现象的迷雾而暴露事物的本质。洞察事物本质的理论思维能力是在人类长时期的实践发展的历史中形成和提高的。正是实践才使人类有了动物所没有的认识能力,离开了实践既无法感知事物的现象也无法理解事物的本质,因而也不可能有认识及其发展。实践又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即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发展的辩证过程,是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知之不深到知之较深的过程,是从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的过程。真理是不可穷尽的。真理是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3页)。
辩证法、逻辑与认识论的一致 唯物辩证法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又是认识的规律,也是思维辩证发展的规律。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外部世界的辩证发展的规律,而认识规律、思维规律的辩证法则是主观辩证法,是对前者的反映,即辩证的思维规律。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认识发展的规律和逻辑理论思维的规律是人们对客观辩证规律的自觉反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领域的理论,它在认识的过程中自觉地反映客观辩证法。而认识既是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又是通过一系列逻辑思维的抽象过程进行的,即通过概念的矛盾运动进行的。逻辑的主要内容就是概念的矛盾运动。因此,逻辑学同时又是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实现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统一。它们在内容上一致的基础是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即客观辩证法;自觉地实现三者一致,把它们统一起来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人类在认识过程和逻辑思维中自觉地反映客观辩证法,就有可能在实践中自觉地按客观规律办事,推动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