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1610.9.24-1695.8.12),汉族,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字太冲,一字德冰,号南雷,别号梨洲老人、梨洲山人、蓝水渔人、鱼澄洞主、双瀑院长、古藏室史臣等,学者称梨洲先生。明末清初经学家、史学家、思想家、地理学家、天文历算学家、教育家。“东林七君子”黄尊素长子。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与弟黄宗炎、黄宗会号称“浙东三黄”;与顾炎武、方以智、王夫之、朱舜水并称为“明末清初五大家”,亦有“中国思想启蒙之父”之誉。与陕西李颙、直隶容城孙奇逢并称“海内三大鸿儒”。
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他说“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皇帝的“一家之法”,从而限制君权,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黄宗羲的政治主张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有及其重要的意义,对以后反专制斗争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黄宗羲学问极博,思想深邃,著作宏富,一生著述多至50余种,300多卷,其中最为重要的有《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孟子师说》《葬制或问》《破邪论》《思旧录》《易学象数论》《明文海》《行朝录》《今水经》《大统历推法》《四明山志》等。
人物生平:
为父鸣冤,庭锥奸党
明万历三十八年八月初八(1610年9月24日),黄宗羲出生于绍兴府余姚县通德乡黄竹浦,其地名浦口村,属浙江省余姚市明伟乡。降生前夕,母亲姚氏曾梦见麒麟入怀,所以,宗羲乳名“麟儿”。父黄尊素,万历进士,天启中官御史,东林党人,因弹劾魏忠贤而被削职归籍,不久下狱,受酷刑而死。崇祯元年(1628年)魏忠贤、崔呈秀等已除,天启朝冤案获平反。黄上书请诛阉党余孽许显纯、崔应元等。五月刑部会审,出庭对证,出袖中锥刺许显纯,当众痛击崔应元,拔其须归祭父灵,人称“姚江黄孝子”,明思宗叹称其为“忠臣孤子”。
得拜名师,入社兴学
黄宗羲归乡后,即发愤读书,“愤科举之学锢人,且建‘续钞堂’于南雷,以承东林之绪”。又从学于著名哲学家刘宗周,得蕺山之学。
崇祯四年(1630年),张溥在南京召集“金陵大会”,当时恰好也在南京的黄宗羲经友人周镳介绍参加复社,成为社中活跃人物之一。这年,他还加入了由名士何乔远为首领的诗社;后来,黄宗羲与万泰、陆符及其弟宗炎、宗会等还在余姚组织过“梨洲复社”。
崇祯十五年(1642年),黄宗羲北京科举名落孙山。冬月初十,宗羲回到余姚家中。
明亡抗清,兵败隐居
崇祯十七年(1644年)春,明亡。五月,南京弘光政权建立,阮大铖为兵部侍郎,编《蝗蝻录》(诬东林党为蝗,复社为蝻),据《留都防乱公揭》署名捕杀,黄宗羲等被捕入狱。
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清军攻下南京,弘光政权崩离,黄乘乱脱身返回余姚。闰六月,余姚孙嘉绩、熊汝霖起兵抗清。于是,黄变卖家产,召集黄竹浦600余青壮年,组织“世忠营”响应,著《监国鲁元年大统历》,鲁王宣付史臣颁之浙东。
顺治三年(1646年)二月,被鲁王任兵部职方司主事。五月,指挥“火攻营”渡海抵乍浦城下,因力量悬殊失利。六月兵败,清军占绍兴,与王翊残部入四明山,驻杖锡寺结寨固守,后因其外出时部下扰民,寨被山民毁而潜居家中,又因清廷缉拿,避居化安山。顺治六年朝鲁王,升左副都御史。同年冬,与阮美、冯京第出使日本乞兵,渡海至长崎岛、萨斯玛岛,未成而归。遂返家隐居,不再任职鲁王行朝。顺治七至十一年,遭清廷三次通缉,仍捎鲁王密信联络金华诸地义军,派人入海向鲁王报清军将攻舟山之警。期间家祸迭起,弟宗炎两次被捕,几处极刑;儿媳、小儿、小孙女病夭;故居两次遭火。顺治十年九月,始著书讲学。
康熙二年至十八年(1663-1679),于慈溪、绍兴、宁波、海宁等地设馆讲学,撰成《明夷待访录》《明儒学案》等。
入清拒仕,著述以终
康熙十七年(1678年),诏征“博学鸿儒”,学生代为力辞。十九年,康熙帝命地方官“以礼敦请”赴京修《明史》,以年老多病坚辞。康熙帝令地方官抄录其所著明史论著、史料送交史馆,总裁又延请其子黄百家及弟子万斯同参与修史。万斯同入京后,也执意“以布衣参史局,不署衔、不受俸”。是年黄宗羲始停止讲学,悉力著述。二十二年,参与修纂《浙江通志》。廿九年,康熙帝又召其进京充顾问,徐乾学以“老病恐不能就道”代辞。二十五年(1686年),王掞视学浙江,倡议在黄宗羲故居黄竹浦重建忠端公(黄尊素)祠,宗羲写了《重建先忠端公祠堂记》。次年,王掞又捐俸汇刻刘宗周文集,宗羲与同门友董玚、姜希辙一起编辑了《刘子全书》,并为之作序。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黄宗羲将旧刻《南雷文案》等文集删削修改,定名《南雷文定》重行刊刻。这年,他自筑生圹于龙虎山黄尊素墓侧,并有《筑墓杂言》诗。康熙二十九年,黄宗羲年已八十,曾至杭州、苏州等地寻访旧迹,拜访朋友。次年,应新安县令靳治荆之邀游览黄山,为汪栗亭《黄山续志》作序。康熙三十一年,黄宗羲病势沉重,闻知贾润刊刻其《明儒学案》将成,遂抱病作序,由黄百家手录。次年,《明文海》编成,宗羲又选其精粹编为《明文授读》。
康熙三十四年七月三日(1695年8月12日),黄宗羲久病不起、与世长辞。他在病中曾作《梨洲末命》和《葬制或问》,嘱家人丧事从简:死后次日,“用棕棚抬至圹中,一被一褥不得增益”,遗体“安放石床,不用棺椁,不作佛事,不做七七,凡鼓吹、巫觋、铭旌、纸幡、纸钱一概不用”。黄宗羲在临终前四天给孙女婿万承勋的信中写道:“年纪到此可死;自反平生虽无善状,亦无恶状,可死;于先人未了,亦稍稍无歉,可死;一生著述未必尽传,自料亦不下古之名家,可死。如此四可死,死真无苦矣。”
主要成就
税费改革
黄宗羲对经济的观点由现代学者秦晖总结,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
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称为“黄宗羲定律”。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曾提到这一定律。此后被引申到描述工业社会企业税费负担中去,如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刘禹乔、查颖等将黄宗羲定律初步引入到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研究中 。
黄宗羲反对日益苛重的赋税征收。他说“吾见天下之田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指出江南的田赋特重,有些田亩将一年的产量“尽输于官,然且不足。”他分析了使人民苦于“暴税”的三害“有积累莫返之害”,指税制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导致赋税的进一步加重;“所税非所出之害”,指田赋征银,银非农业生产之所出,纳税者因折银而加重负担;“田土无等第之害”,指不分土地的肥瘠程度按一个标准征税,造成负担不均。黄宗羲提出的赋税主张是,第一,“重定天下之赋”,定税的标准应“以下下为则”;第二,征收田赋“必任土所宣,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生产什么缴纳什么,不强求一致;第三,重新丈量土地,按土质优劣计算亩积,分别以240、360、480、600和720步作为五亩,即把土地分为五等,据等征税,消除因土地质量不同而带来的赋税负担不均的问题。
黄宗羲认为,要使民富,还必须“崇本抑末”。所谓“崇本”,即“使小民吉凶,一循于礼;所谓“抑末”,即凡为佛、为巫、为优倡以及奇技淫巧等不切于民用而货者,应“一概痛绝之”。他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工商皆本”的思想是对传统的“重本抑末”的大胆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