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任务。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诚实清廉的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取代刘观,刘因任职期间(1415年—1428年)犯下许多罪行而被判刑。在以后的几个月,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胜任而被罢官,接替的人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总的办事程序和组织都加以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也被扩大。 新增的两个主要任务是重建兵员花名册和视察边境各省。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专门规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在以后加以制度化。它们包括视察军屯、建设项目和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和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
监察工作渗透到明代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它的活动遍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它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御史们使240名以上的官员降职,并使其他一些官员任职、复职或得到提升。他们还呈上247份弹劾奏折,至少揭发659名官员和其他17人,同时还呈上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向皇帝提出忠告和劝谏。
一般地说,经过宣德三年(1428年)的清洗,御史们变得更加干练,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的案件时,他们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皇帝对他们表示尊敬,但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对他们不处死刑。
在地方行政中,宣德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从半正式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在这个体制中,官员们被任命到各省担任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这个头衔在英语中通常被译作“总协调人”(grand coordinator),因为这类官员的职责是协调省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职能。这种省的行政体制的设立体现了以前几代皇帝统治时期为了临时任务由中央政府任命特任“巡抚”这一做法的变化。“巡抚”这一名称已被太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当时他派太子朱标去陕西执行类似的任务。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26名高级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不但著名的官员曾被专门授予巡抚或安抚的官衔,而且有些亲王——包括登基前的明仁宗、明宣宗也被委任过。
关心民间疾苦和地方行政工作的朱瞻基遵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两名高级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省去进行“巡抚”。当宣德五年(1430年),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体制的定形化过程仍在继续;5年后,这类委派的任务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的文职协调人。
宣德五年(1430年)五月,工部右侍郎周忱(1381年—1452年)被指定去监督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漕粮时,“总督”这一官职名称开始被使用,意即“监督”。这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制度化,这时这些专使之一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 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明英宗时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满洲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中国的控制,也继而加以采用。
参见:明宣宗废后
朱瞻基即位后想立贵妃孙氏为皇后,便用意开导胡皇后,让她以有病为由辞掉皇后之位。朱瞻基由此废了胡皇后而改立孙氏为皇后,胡氏居住别宫,但是朱瞻基并没有亏待她,恩御进膳如常,每到宴会,必命她居于孙氏之上。
宣德元年(1426年),明宣宗下令,设置“内书堂”,教导宦官们读书。后设司礼监秉笔太监,司礼监掌印太监。
在对内的治国之道上,朱瞻基能够实行安民、爱民的仁政。他深知“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因此在他统治的期间内,体恤民情,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坐皇宫九重, 思田里三农”,这的确是关心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朱瞻基的真实心态。他继续推行洪武朝以来的招人垦荒的政策,发展农业生产。宣德五年(1430年)三月,朱瞻基路经农田时,看见路旁有耕作的农民,于是他下马询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他兴致盎然,取来农民耕田的农具,亲自犁地。没推几下,他停下来,回头对身旁的大臣说,我只是推了三下就有不胜劳累的感觉 ,何况农民终年劳作。说完就命人赏赐农民钱钞。他对农民的生活和处境是了解的,因此能够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同年六月,京畿地区发生了蝗灾,朱瞻基派遣官员前去指挥消灭蝗虫。他仍不放心,特意谕旨户部,告诫他们往年负责捕蝗的官员害民的危害一点也不比蝗灾小,因此要严禁杜绝这种事情的再次发生,还做有一首《捕蝗诗》颁给臣子。
宣德七年,还减免了因遭受水灾的嘉兴、湖州等地。 宣德八年也减免了不少灾区地区的赋税。
朱瞻基赐宦官银皿。朱瞻基清楚,昏君滥用民力乃至亡国,隋炀帝就是个例子。朱瞻基以此为鉴,非常注意爱惜民力。在他统治的10年间,多次下旨为民解困。宣德元年(1426年)七月,罢湖广采木。宣德五年(1430年)二月,罢工部采木。宣德三年(1428年)十一月,锦衣指挥钟法保请采珠东莞,朱瞻基不但没有同意,还认为他是想用这种扰民的事情为自己谋求利益,将他逮捕入狱。他还多次蠲免税额、积欠柴炭草,免除在京工匠中年老残疾和户内无丁力者的匠籍。
宣德(1426年~1435年), 使用10年,是其代号。明宣宗又称宣德皇帝,其文化代表为宣德炉。
军事
朱瞻基试图清除军事的腐败现象,以大力建立文官统治。在历次征战中,贪污的军官只动员穷人而向富人出售免征券,在征用物资时,向黎民百姓过分勒索。他们非法地使用士兵作为自己的私人奴仆,侵吞他们的军饷和口粮,扣发他们的冬装。这样的非法勒索和苛刻待遇败坏了士兵的士气,助长了开小差,进而破坏了整个军事组织和严重地降低了部队的战斗力。 为了清除这些弊病和恢复军事组织的纪律,朱瞻基从宣德元年(1426年)到三年(1428年)派出一批批的监察官员去视察和改进各省的军事状况。这些调查的一个目的是清查兵员花名册,以确定各军事单位实际的士兵人数和所需的军饷和口粮,从而清除贪污的主要根源。这类使命称之为清军,从此成了御史们的正常任务。 另外,朱瞻基在宣德三年(1428年)颁布了关于征兵和扣押逃兵的新规定,条款从8条增至19条;四年(1429年)十月,他又增加了旨在清除营私舞弊的条款22条。同年,他为了表示对军事和提高军队士气的关心,在北京郊外举行了一次王朝最令人难忘的公开军事检阅。京师在训的部队定期随御驾巡视北方边境和进行大规模的狩猎活动。
尽管这样关注,军事组织继续受到管理不当、士气下降和缺乏战斗力等问题的损害。根本的原因似乎是军屯未能给部队提供粮食以及世袭的军事制度中存在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对中国社会来说)。军队不再像在永乐帝时代那样经常征战,战斗经验很少。朱瞻基老是对犯罪军官宽大处理,这是促成以上通病的一个因素。他断言,他们缺乏教育,因而不能用正常的标准去衡量他们。 明代军队的无能更趋严重;这在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堡惨败人数远远少于明军的瓦剌蒙古人之手这件事中暴露无遗。尽管以后作了种种改革,明代军事制度的基本弱点到明朝灭亡时仍未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