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外,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也纷纷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公布了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名录目的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目的是:
(1)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2)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3)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4)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5)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申报标准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是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资料
(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遗产日
2005年12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参考文献
1. 陶立璠,樱井龙彦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 2006
2. 向云驹.论“文化空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3
3. 刘红婴.世界遗产精神.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4. 周耀林、王三山、倪婉主编.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5. 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6. 中国文化遗产
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
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
9.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