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nwenyishuadmin 提交于 周三, 2018/06/13 -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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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或者时间从事道路驾驶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或者教练场经营业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