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南朝梁.沈约志第一》 志序历上中有“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基本意思比较好解释:字面意思是天下的纷扰,必然遵守一定的准则、标准,引申一下,就是所有的事情都有一定的制度规则,再与时俱进一下,就是社会必须服从法治。
律吕是古代礼乐中的说法,有规则、标准的意思。
律吕,古代乐律的统称,可分为阳律和阴律。是有一定音高标准和相应名称的中国音律体系。律吕是十二律的又称,语源出于三分损益律的六律、六吕。 《伶州鸠论律》 中将十二律按次序分为单数、双数排列,称单数各律为“六”,称双数各律为“六间”。单数的六个律即六律,后世又称为六阳律;双数的六个律即六吕,后世又称为六阴律或六同。
“隔八相生,旋相为宫”,意即隔开八个半音,产生一个新律。
成体系的“律”,各有一定音高标准与相应律名,在中国古代乐律学中统称“律
吕”。“律吕之学”即律学,亦即对成体系的“律”所作的研究。
中国古代律制“十二率”,又名“正律”,简称“律吕”。在一个八度之内分为十二个不完全相等的半音。从“一”到“十二”各律的名称及其相当于的音高依次如下:
黄钟(f)→大吕(#f)→太簇(g)→夹钟(#g)→古洗(a)→仲吕(#a)蕤宾(b)→林钟(C)→夷则(#c)→南吕(d)→无射(#d)→应钟(e)
其中奇数各律(黄钟、太簇、古洗、蕤宾、夷则、无射)称“六阳律”或“律”;偶数各律(省略)称“六阴吕”或“吕”。总称“六律、六吕”。
“这里的‘十二律’并非‘十二平均律’,在一个八度之内分成十二个不完全相等的半音”
按照三分损益法“隔八相生”的八律(相当于现 在所说的纯五度,702音分),不等于十二平均律中的纯五度(700音分),这样图中的#do与bre、#re与bmi、#fa与bsol、#sol与bla、#la与bsi就不是音高相同的音了(在十二平均律中是等音),它们的音高应该相差一个最大音差(24音分,也叫古代音差)。
这种不能返回到出发律的现象,在历史上便有了“京房六十律”与“钱乐之三百六十律”的出现,但即使如此仍然不能成为等音。因此,在老先生的图示中便不宜将这些不等的音放在同一个律名下,因为它们应该是不同的律名(如“京房六十律”便有六十个律名)。
“律”指的是规律性的、成体系的标准音高。《国语·周语下》伶州鸠论律:“律,所以立均出度也。”“立均”,确定音阶中各音的位置(并以标准音阶首音所应律名作为均名);“出度”,提出相应各律振动体的长度标准。成体系的、互有规律联系的“律”才可以称为“律吕”。
解释
校正乐律的器具
用竹管或金属管制成,共十二管,管径相等,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从低音管算起,成奇数的六个管叫做“律”;成偶数的六个管叫做“吕”,合称“律吕”。后亦用以指乐
律或音律。《国语·周语下》:“律吕不易,无奸物也。” 汉 马融 《长笛赋》:“律吕既和,哀声五降。” 唐 翁洮 《和方干题李频庄》诗:“犹凭律吕传心曲,岂虑星霜到鬓根。” 郭沫若 《创造十年》五:“风声和博多湾的海涛,十里松原的松涛,一阵一阵的卷来……那正是一起一伏的律吕。”
比喻准则、标准
唐 韩愈 《进撰平淮西碑文表》:“至於臣者,自知最为浅陋,顾贪恩待,趋以就事,丛杂乖戾,律吕失次。” 宋 洪适 《原跋》:“今之所编,颇又律吕乖次。惜矣,旧规之不能存也。” 黄中黄 《孙逸仙》:“其人诚亚东之珍宝,其言诚革命之律吕哉。”
中国传统音乐实践中所应用的各种律制当以纯律为最早;理论计算则以三分损益律最先出。西周编钟铭文中已经出现三分损益律名“妥宾”(即蕤宾)、“无”(即无射)等。“律吕”的语源出于三分损益律的六律、六吕。它在“伶州鸠论律”一文中是作为十二律的总称出现的。州鸠按十二律次序分单数、双数排列,后世把其中单数各律称为六阳律;双数各律称为六阴吕(伶州鸠称为“六间”)。
有关名词及解释
十二律
六律六吕的总称。以黄钟为首,按半音关系从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义已不
可考。先秦文献中州鸠所作解释,出于礼乐思想的道德规范,未曾论及本源;后世因之而穿凿附会者无一可取。十二律的绝对音高,因历代黄钟律音高标准之不同而随之上下。对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确音高关系一般仅指三分损益关系的前十二律,称为十二正律。有时,亦用作兼含变律在内的“律位”名称(见宫调、琴律)。
六律
伶州鸠论律中,仅称单数各律为“六”“六律”始见于汉代出现的《周礼·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国语史伯论乐中所记西周末六律概念,《左传》昭公二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论五声,皆可解释为六声音阶,而非六个阳律的涵义。
六吕、六间
州鸠称为六间之双数各律,汉以后称为六吕。先秦《曾侯乙磬铭》称为“间音”者另有涵义,指音(即变音)而不指律。但其“间”字本义仍与“六间”无异,六吕即六律之间
的律。
六同原出《周礼·春官》“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一说“同”字即“间”字误刻,六同即六间。一说“同”字即“铜”,指铜质律管而言。清代纪大奎则以为“六同”属于另一黄钟音高系统(实即变律),六同并非六吕。
总论律吕,狭义概念仅指三分损益律的十二正律,对阴阳之分可弃其迷信附会之说而理解为单双数概念广义之律吕兼含变律(包括其他律制与复合律制),“律”之成体系者概称“律吕”。
历史源泉
乐理是西乐概念,传统音乐基本与之相对应的是“律吕”或“乐律”。讲律吕起源,就是要论述传统乐理的产生。
南宋蔡元定《律吕新书》引刘昭《汉后志》曰:“伏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又引曰:“截管为律,吹以考
声,引以侯气,道之本也。”(《律吕新书卷二·律吕证辨》)
班固《汉书·律历志》说:“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
《尚书·尧典》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又曰:“我欲闻六律,五声,八音,···”
从文献记载来分析律吕起源,刘昭以为起自伏羲氏,班固认为始自黄帝。关于伏羲氏、黄帝,《周易》、《史记》等可靠典籍都有明载,确有其人自然不存在问题。至于他们是否确定律制,因为只是班固、刘昭等人在史书中论及,而缺少更多资料相互参证,所以尚不能断定。
今文《尚书》是儒家根本经典,其可靠性历来举世公认,至今尚无人能举出确凿证据动摇其真实性。其首篇《尧典》记载虞舜命夔典乐,本身即具备相当可信性,而且有其他史料可以参证:
《礼记·乐记》曰:“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
《吕氏春秋·察传》曰:“昔者舜欲以乐传教于天下,乃令重黎举夔于草莽之中而进之,舜以为乐正。夔于是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而天下大服。”
《史记·五帝本纪第一》曰:“(舜)以夔为典乐,教穉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意,歌长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能谐,毋相夺伦,神人以和。”
综上所述,律吕至迟产生于虞舜时,距今历史应在四千年以上。
探究价值
《易》,中国律吕的源泉。中国的音乐、音律源远流长,《吕氏春秋·仲夏记·古乐》开宗明义指出:“乐所由来者尚也”。尚者,曩也,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在伏羲氏时期,已经有了五十弦的瑟,“瑟,《世本》云:疱羲氏作五十弦。”(杜佑《通典》)“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吕氏春秋·古乐》)葛天氏在伏羲到神农氏时期。又说黄帝令伶伦作律,已有十二律的记载。并传说在帝舜时代已有“六律、五声、八音”,“八音克谐”。(《书·虞书·益稷》及《舜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