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841年(会昌元年)正月,武宗下诏:“朝廷刑罚,理当一视同仁,官吏贪赃枉法,不应该有特殊待遇,内外文武官如果收入脏物丝绢三十匹,全部处以极刑。”二月二十六日再次下敕,对官吏贪污满千钱的,即处以死刑。这样以诏敕的形式,规定严惩贪污的标准,不难看出武宗君相对廉政建设的决心。考诸史籍,会昌一朝对官吏贪污的惩治,始终没有放松,而是一贯严惩不贷,保持肃贪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元842年(会昌二年)四月,武宗加尊号后,又宣布大赦,但仍将“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罪行并列,不在赦宥之限。公元845年(会昌五年)正月,再次大赦,但对官吏犯赃依然不予宽宥,并说,“除去恶人,进贤纳士,将命令执行起来,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与罪犯,这好比天降神灵,廉政建设也有所成效”。显然是对会昌年间严惩贪官政策的肯定和自誉。
关于会昌时期的廉政建设,举措值得称赞的尚有以下事,公元841年(会昌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奏请调整京城文武百官及庶人丧葬事,以为官员大办丧事,难免借机变相受贿行贿,堕败政风,对此进行限制,无疑有助于政风的廉洁。唐代官俸不高,许多官吏的薪俸收入,尚不能养家糊口,还有许多地方薪俸发放不及时,这样就难免心生他念,转而刻剥于民以自奉。另外唐人重内轻外,多个愿到外地为官,特别是不愿到边鄙之乡或气候等条件恶劣之地任职,结果造成了京师及一些繁华之地官吏冗多,而有些地方则缺官少吏。为解决这个问题,开成五年三月,武宗即位不久,就下制调整百官俸料。李德裕入相后,这项工作就具体展开了
。会昌元年中书门下上奏:“河东、陇右、鄜坊、邠州等离的较远,给他们多加俸禄。自后听访闻户部所给零碎俸禄,也不及时,观察使私吞部分,都用到别处,加了俸禄,却给不了远方的官吏。臣等商议,希望今日以后,命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每个地方都派观察判官专判这项工作,按月分放,不能用在别处,如果有违规,观察判官会被远贬。”保证官员的薪水及其按时发放,乃是稳定官吏队伍至关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偏僻之地,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官员能否安心于本职工作。会昌时期严格薪俸发放的管理,就是试图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来加强官僚队伍的建设。
又据史载,武宗君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赴京赶考的的官人都有债务,上任是才还债,以至于他们贪赃,罔不如此。……债务的积累,古时便亦是这样,和现在的也都差不多”。单靠严刑峻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既然贪污的产生与俸禄的产生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就必须从他们的实情出发解决其实际的困难,如为解决官吏的京债问题,会昌时增加了他们的薪俸,同时国家借款给他们以偿债,“月选官允许借钱,可加给两月俸料,待遇优厚”,给官吏养廉银以促使其奉公守法,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赃枉法问题,但一定有其积极的作用,历史上有许多王朝都曾采用过给养廉银以杜绝贪污这个办法,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会昌年间的吏治建设,虽然没能最终扼制李唐王朝渐近衰落的趋势,但会昌朝局在整个中后期,还算相对景气的一个时期,其间所以能取得对回鹘战争的胜利,并平定了泽潞镇,与此都不无关系。王士禛谓“武宗的时期,几乎恢复开元、元和的盛世”,虽稍嫌溢美,但会昌朝政确有可取之处,尤其是在吏治的整顿与建设方面,则断然无疑。
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在封建国家的中枢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力,“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宰相辅佐的好坏,其权力行使充分与否,对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治影响很大,直接关系到朝政的优劣。
因此,皇甫湜在唐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就曾上书直谏,指出时政败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宰
相之进见亦有数,侍从之臣皆失其职,……股肱不得而接,爪牙不足以卫,其危甚矣”,也就是说,宰相及侍从官的失职与不得实权,乃是朝政日堕的原因,基于此,他建议宪宗应该“日延宰相与论义理”,即经常同宰相商议国事,保证他们能真正拥有辅弼的实权。
我们知道,随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安史乱后,唐初那种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政务中枢的体制逐渐解体,终至被翰林、枢密和“中书门下”(政事堂)组成的新中枢所取代,相权随而渐遭削弱。特别是“甘露之变”以后,“天下事皆决于北司,宰相行文书而已”,文宗开成时期的宰相更是近乎宦官专权的附属品。
因此,会昌时期李德裕加强相权的做法,对于抑制宦官权力扩张,提高朝官的声威,保证政令统一出自宰相府,就有很明显的积极作用,至少客观上有这个效果。
公元840年(开成五年)九月,李德裕入相不久,即向武宗进言为政之要,其中很重要的两点就同相权有关。他认为应该政归中书,保证宰相确有辅弼之权,但同时他又建议限制宰相的任期,宰相在位时间不宜过长。
他说,“政去宰相则不治矣。在德宗最甚,晚节宰相惟奉行诏书,所与国事者,李齐运、裴延龄、韦渠牟等,迄今谓之乱政。夫辅相有欺罔不忠,当亟免,忠而材者属任之。政无它门,天下安有不治?先帝任人始皆回容,积纤微以至诛贬。诚使小过必知而改之,君臣无猜,则谗邪不干其间矣。……开元初,辅相率三考辄去,虽姚崇、宋璟不能逾。至李林甫权乃十九年,遂及祸败。是知亟进罢宰相,使政在中书,诚治本也。”
通过这种既切实保证相权,又加以一定限制的做法,就可以使宰相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参政大权,干好统率百官的工作。加强相权的另一重要举措是,恢复了中书舍人参与台阁常务的权力,“会昌末,宰相李德裕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
唐末人刘允章曾上言,陈述唐后期的弊政,指责仕途太滥;范祖禹也认为唐末仕途太滥,实系当时一大弊端,其祸不在割据之藩镇和专权的宦官之下。因此,整顿吏治就必须追根溯源,找出腐丵败的根由,然后施以救治之方。会昌期间,对选拔官吏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控制,企图从官吏来源入手,加强官僚队伍建设。为此,李德裕主要采取了以下对策。
首先是严格进士覆试制度,提高铨选质量,选拔真才实学。进士科是唐代选拔官吏的一个重要门径,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时间的流转,“进士科当唐之晚节,尤为浮薄,世所共患也”
,其弊端也日趋明显。
有鉴于此,公元843年(会昌三年)正月下敕文,“礼部所放进士及第人数,自今已后,但据才堪即与,不要限人数,每年止于二十五人”,这样做,虽难免依权弄法,徇私舞弊现象的存在,但不拘一格、选拔真才实学确也收到一定效果,史言“李德裕抑退浮薄,奖拔孤寒”即此谓也。
又如,公元844年(会昌四年),王起知贡举,放及第二十五人,续奏五人才堪及第,结果由于覆试,只录取一人;五年二月,谏议大夫陈商知贡举,放及第三十七人,三月白敏中奉敕覆试,结果覆落七人。这样严格选举,自然有助于官僚队伍素质的改善。
其次是对新科进士的实授,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公元842年(会昌二年)四月,武宗下敕:“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一,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糜
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寝成,供费不少。公元842年(会昌二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举,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
按,进士中举以前,由于经年苦读,无暇过问闾里疾苦,故对民情并不谙熟,像从前那样辄及第即除授正职,就难免出现“苟从知己,不念蒸民”的情况。当然,这不是举子们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门荫可以依靠,惟以伏案经年才有跻身仕途的机会,他们的不谙民情,在某种意义上说来,乃是社会制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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