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思想
伦理思想
恩格斯对但丁的论断一直是我国学界研究但丁的经典性依据:“但丁是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但恩格斯这一富有诗性的论断却在学界形成了一个刚化不变的传统。
人们在但丁及其代表作《神曲》中反复挖掘着这样两类事物:一类属于旧时代的痕迹,例如将象征理性与哲学的维吉尔排斥在天国之外,杨周翰先生在《欧洲文学史》中便指出,“认为信仰和神学高于理性和哲学,这完全是但丁作为中古诗人的偏见”;另一类属于新时代思想的萌芽,亦即《神曲》在许多场景中表现出的人文主义意识。
人类的信仰与理性、哲学与神学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它既不是孰高孰低的简单比较,也不是互不相容的二元对立,而是一种精神取向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渗透。因此,将但丁对理性与信仰关系的表述一勺烩入“中古诗人的偏见”,这未免对但丁缺少了辩证的分析。维吉尔未能进入天国,并不能说明但丁思想中有“信仰和神学高于理性和哲学”的“偏见”,因为但丁在《神曲》中仍将其同时代巴黎大学的西基尔博士引进了天堂,而西基尔正是“肯定理性真理,对抗信仰真理,主张哲学独立于神学,以摆脱神学的束缚”,倡导了这个时代“理解而后信仰”的思潮,强调了人的理性。
在学界颇有影响的另一个观点,是将但丁在炼狱中对净罪行为的礼赞一概说成是“中世纪陈腐的原罪说以及灵魂拯救思想”,这显然也对但丁及基督教伦理思想缺少具体的分析。原罪与灵魂拯救思想只是在极端的意义上才会走向禁欲主义并导致对人类现世幸福的否定。而但丁的态度决非如此简单,他固然在《神曲》中赞颂人们的净罪行为,但他对人类的现世幸福也是同样关注的,他的《帝制论》反复表达的就是“给尘世带来幸福”的思想;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原罪与灵魂拯救说在伦理学意义上仍对人类有着相当重要的价值:它强调了传统的伦理观念对人自身欲望的约束,使人与人之间拥有了面对同一个上帝时的最高诚信。
历史的交替总要表现出对前一个时代的否定,而这种否定只能是辩证的否定。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但丁所展现的所谓“旧时代”的内容全然归于谬误,而应当认真思考一下其中的价值。但丁思想中确有两个时代的种种印痕,然而他更有一个前后统一的思想;他的作品所表现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对人类的行为价值的估量,这使他更像一个哲学的或伦理的诗人,因此我们提出从伦理学角度来把握他。
《神曲》叙事起点的选择是耐人寻味的:这个构思宏伟的梦幻历程始于1300年,现实中的但丁此时正处在人生的巅峰时期,他作为诗人和哲人在佛罗伦萨享有广泛的美誉,他在这一年里达到了自己从政生涯的最高阶段;不过,但丁的从政经历说明他实际上是一个严肃的伦理思想家,而不是一个佛罗伦萨政客,他总是把合理性奉为行为的准则。
《神曲》序曲中的但丁同样表现出伦理思考的特点:他成了一个被那象征性的三兽困在幽暗森林里的迷惘者,他不能登上那“一切欢乐的开端和原因”的“令人喜悦的山”(il dilettosomonte ch e principio e cagiondi tutta gioia),亦即不能追求“现世幸福”(田德望语);他放弃这一追求,是因为畏惧那三兽,亦即不愿成为肉欲、强权和贪婪的牺牲品,这实际上表现了但丁的自我约束,因此,但丁对三兽的畏惧实际上是一种伦理层面上的畏惧,他决不肯让欲望来主宰自己的灵魂。
但丁所表现的迷惘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与普遍意义,因为它象征了中世纪末人们的伦理疑惑;他的《神曲》便表达了“个人和人类怎样从迷惘和错误中经过苦难和考验,到达真理和至善的境地”的主题,从而使这部文学作品同时也成了一部形象的伦理学专著。
剑桥大学意大利文学专家帕特里克·波义德(Patrick Boyde)在《但丁〈神曲〉中的人类罪孽与人类价值》一书的序言中为我们指出了但丁作品的伦理学特征:“许多初次阅读但丁的人都会感到,诗人正越过许多世纪直接对他们讲话,他真实地描绘了人性本质的正面与负面,重新定义了人生的目标,提供了帮助他们在真实世界里进行选择的洞察力。”我们认为,但丁与读者间这种超越时空的对话感首先产生于《神曲》所提出的伦理道德方面的思考,它是但丁与读者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神曲》所关注的中心问题就是人的罪孽与美德,而对罪孽与美德的评判依据,就是人的伦理观念。
法律思想
1.世界法的思想
但丁采用层进式的推演,由家庭而及地区,由地区而及城市,由城市而及国家,由一国而及天下,指出唯有单一的政府、统一的政体方能给城市带来幸福,而相互攻讦、内部纷争往往导致毁灭。因此但丁的结论就是:“人类注定只有一个目的,因而人类就应该实行独一无二的统治和建立独一无二的政体,而且这种权力应称为君主或帝王。由此可见,为了给尘世带来幸福,一统的政体或帝国是必要的。”
但丁指出,之所以需要一个统一的政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的解决需要有第三者居中裁判。但丁推论道:“这第三种权力要么是世界政权,要么不是。如果是,那我们已经有了结论。如果不是,那必然是在其司法权限之外遇到对等的权力;这时候它又需要对第三者进行裁判,如此循环,永无止境,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这样,我们就必然需要有一个最高的首席法官,他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裁判一切争执,这就是我们的世界统治者,即帝王。因此,就有必要在这世界上建立一个世界政体。”但丁卒后三百年,方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产生。不过但丁在此处的论述,一定意义上预言了现代国际法的根本特点,或者说预言了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缺陷。
但丁注意到了世界政体之疆域辽阔,故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协调诚为一难事。但丁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是制定世界法,但同时留给每一个城市针对具体特点的自治权。“并不是每一城市的每一细微的规章都直接来自世界政体,……民族、国家和城市都有其内部事务须要制订专门法令。……另一方面,世界政体是在人类共性的基础上统治人类并依据一种共同的法律引导全人类走向和平的,我们必须根据这一意义来理解它。地方政府应该接受这种共同的准则或法律,如同在运用中的实际智力从思辨智力接受它的大前提一样。”
2.法律目的论
但丁指出:“但凡关心国民利益的人,事实上都会关心公理的目的。……同时,任何社会的目的在于它的成员的共同利益,因而公理的目的也必然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所以,凡是不能促进的,就不可能是公理。西塞罗在他的《修辞学》(Rhetoric)一开始就说得很好:‘我们解释法律始终应当是为了促进国民利益。’因为,如果法律对于受治于它的人没有用处,那么这些法律就是名存实亡的。法律应为互利的目的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塞内加在他的《四美德论》(On the Four Virtues)一书中说得非常正确,他说:‘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纽带。’由此可见,关心国民利益就是关心公理的目的。”
3.自然法理论及自然法与神法的关系
自然法的思想源远流长,在西方哲理。法理思想传统中,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代。从总体上讲,自然法思想理论指的是宇宙中最高主宰制定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区别于由特定的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实在法。但丁的“世界政体”思想与自然法思想有着内在的契合之处。所以,在《论世界帝国》一书中,但丁也阐述了自己的自然法思想。“自然界的秩序是靠公理来维持的。……自然界对万物的安排分明是根据万物本身的机能而定的,而公理这一基本原则也渗透到万物的本性之中。”但丁的着眼点在于一人统治的世界政体,他接着写到:“我们无疑可以肯定,大自然注定了世界某一地区的一个民族来一统天下,否则,大自然就会有所欠缺,而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