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三)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
(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