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字号:大 中 小] 2008-06-06
(临发[2004]18号)
(2004年7月9日)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简称《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艰巨性,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严峻形势。进入新世纪,计划生育工作向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转变,向公开、民主、法制、透明的依法管理转变,向优质服务、工作重心下移转变,向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转变。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孩生育证的取消、婚姻登记手续的简化、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的实施、经费的减收增支、利益导向力度的加大、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推行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我市人口总量多、农村人口多、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多、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面上工作发展不平衡,低生育率与高增长量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一些同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既有无所适从、畏难发愁、被动应付现象,也有满足现状、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的问题。人口计生工作处在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
3、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任何认识的不足、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变化的不利影响,都有可能导致生育率回升。各级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领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树立大人口观念,增强大分母意识,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明确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4、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严格执行现行生育规定,确保全市合法生育率保持在97%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6‰之内。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措施,到2008年全市实现全面创优。
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实施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内。
6、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巩固控制婴儿性别比偏高的专项治理成果,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在正常范围内。
7、完善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机制,解决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率居高不下问题。
8、大力推行晚婚晚育,促进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明显转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9、大力实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工程,推进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目标的实现,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婚育行为
10、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普法学习和宣传。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教育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强化法制观念和群众意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婚育行为。
11、认真做好晚婚晚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宣传、民政、计生、工会、青年、妇联等部门按照“宣传教育、模范带头、协约管理、利益导向、综合施治”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落实措施。把晚婚晚育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公约之中,提高基层的自治能力。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带头实行晚婚晚育。要把实行晚婚晚育列为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
12、依法依纪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人口法》、《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的,计生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生育人员中是党员、干部的,根据《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生育、违法收养人员,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是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是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一律辞退。同时,按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3、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鉴定并出具终止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妊娠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
卫生、计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的教育管理。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根据《人口法》、《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从严惩处。
四、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14、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村级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计生主任、村计生服务员)共同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行“五个一”(一个章程揽全局、一个合同管到底、一个公决解难题、一个监督作保障、一个服务争满意)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模式。民政、计生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模范村”活动,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全面实施。着力解决部分村计划生育工作薄弱的问题,实行市、县、乡三级联动,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促进计划生育薄弱村转化。
15、完善城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城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服务体制,推行“划片设站、户况显示、多元定位、主协配合、综合服务”的城镇社区计生管理模式,健全完善城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服务阵地,强化管理服务的薄弱环节。重点抓好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建立目标管理体系,量化细化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把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16、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财政要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加强破产企业和失业、无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将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纳入现居住地管理服务体系。
17、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搞好节育措施落实。坚持“六是”(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自主是核心、满意是目标)原则,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