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

renwenyishuadmin 提交于 周三, 2018/06/13 -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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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委员会又决定将5个项目收录到《最佳实践项目名册》。至此,全球共有8个项目被收录到《最佳实践项目名册》。

遗产项目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项目

注释:① 该项目与蒙古国共同申报。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项目

组织管理

为有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的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实践进行管理。

政府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Comité intergouvernemental de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简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根据上述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18个会员国的代表组成,在公约会员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增至24个。委员会委员国由会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国大会选出,任期4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接受会员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名申报资料并审核,在有关咨询机构的帮助下最终决定将哪些申报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对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提出建议和意见;

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在必要的时候应会员国的申请对其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在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和协助下,起草会员国大会和委员会和文件等,并组织大会的召开。

《公约》第25条还规定,建立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Fonds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会员国的纳款,教科文组织的拨款,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的捐款等,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规定,为保护领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应指定或建立国家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并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以中国为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成立于2006年9月,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承担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普查工作的开展,制定和更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组织实施研究成果发表和人才培训等。

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九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3年10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成立会员国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第7条规定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建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拟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的业务指南等。

保护历程

20世纪中叶,中国政府组织文化工作者对部分传统文化遗产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使许多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1979年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撰工作。1997年国务院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国家评定机构,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200余名“工艺美术大师”。

从2002年起,文化部、财政部等有关单位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项目进行抢救性的保护。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张学忠大使于12月2日在巴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递交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亲自签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批准书。中国是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和政策。近几年来,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2010年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此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这部法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文)

国内定义

我国国务院2005年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第2条给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3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①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② 传统表演艺术;

③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④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⑤ 传统手工艺技能;

⑥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根据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