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renwenyishuadmin 提交于 周三, 2018/06/13 - 03:39 分类 山东省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